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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邮电院校校友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8-9-2 14:30:12 阅读:2572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福建邮电院校校友会”。

第二条 福建邮电院校校友会是在福建省邮电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由校友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密切校友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为校友服务,团结最广泛的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繁荣富强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教育部与民政部和福建省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鼓励校友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技和专业知识,努力工作,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二)作为母校与校友之间联系的桥梁。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为校友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通过组织开展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发挥校友的智慧和力量,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三)作为校友之间联系的纽带。通过组织活动,加强校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邮电学校。

第二章    

第七条  入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本会。

() 凡在福建省邮电学校及北邮分院、分校和福建省邮电干部学校(培训中心)、福建省邮电技工学校(含螺洲、三明、龙岩分校)学习过的日校、函授及夜大等各级各类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 凡在福建省邮电学校及北邮分院、分校和福建省邮电干部学校(培训中心)、福建省邮电技工学校(含螺洲、三明、龙岩分校)任教任职者,包括学校聘请的教师和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入会程序

凡属上述条件之列且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者,经与本会取得联系即可登记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和与本会章程有关的其它义务;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福建省邮电学校校友》会刊投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理事21人。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经费使用和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任期届内理事人选的调整和增补,期满换届时商定下一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9人左右,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推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推举秘书长1人(由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1-4人。

第十五条 本会聘请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

第条  各地市设校友会分会,各分会理事由各地市校友协商产生。各分会理事会理事5-7人,推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经办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建立校友会网站,为校友提供校友会信息平台。

(三)保持与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系。

(四)协助接待国内外校友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五)协助母校办好校庆活动。

(六)完成校友会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校友和社会友人等各方面的捐助。

(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例行年会一般由常务理事单位轮流联合承办。

第十八条 本会欢迎有条件的企业申请组织和承办代表大会,承办校友代表大会的企业在校友大会举办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经校友会办公室受理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福建邮电院校校友会
                   
                                00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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